重磅!南宁房票安置来了!【930新闻眼】
8月9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称,即日起,南宁市正式在市辖区推行房票安置,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以下统称被征拆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辖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该办法制定本辖区房票安置办法,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可参照执行。
明确3种房票安置房源房源
12个月内竣工验收合格
所谓房票,是指被征拆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相关部门出具给被征拆人用于购房的结算凭证。该《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市辖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被征拆人: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拆迁,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且经过申报、审核、公示、确认程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
作为现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被征拆人选择房票安置后,原则上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办法》明确房票安置房源有3种:政府持有的配建产权移交房及可用于支配的其他商品住宅、拆迁安置住宅等房源;政府组织房开企业筹集的房源;被征拆人自行购买市辖区内接受房票结算的房开企业开发的新建商品住宅。
这些房源原则上需满足12个月内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等条件。
房票价值有2种核算方式
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
《办法》指出,房开企业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名筹集房源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载明每套房源的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楼层/总层数,并承诺使用房票购房的价格不高于同项目、同类住宅房源对外销售的最低价格。
房票价值如何计算?根据《办法》,集体土地上的房票价值: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结合原址被拆迁住宅房屋或就近安置小区的建设成本(土地成本、住建部门核定的建设安置房成本等)、项目所在片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被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以及被拆迁人应承担的购买安置房费用等因素,测算房票价值,并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国有土地上的房票价值: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房票价值=被征收房屋周边(或同土地级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被征收补偿面积×1.3。
南宁市住建局搭建房源超市,被征拆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房票购买房源超市中的相关房源。根据《办法》,筹集的房源作为安置房源期间,使用房票购房的近三个月内,房开企业对外销售同项目住宅房源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协议的平均预约价格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筹集房源的预约价格×下浮比例(下浮比例=平均销售价格/平均预约价格)与房开企业办理结算;平均销售价格高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协议的平均预约价格的,将按照筹集房源的预约价格与房开企业办理结算。
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
不得非法质押和非法套现
值得一提的是,房票实行实名制管理,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优先用于购买安置住宅,不得质押和套现。被征拆人满足在市辖区每户至少拥有一套合法住宅的,可以转让房票,但仅限转让一次。房票受让人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但不得兑换现金和享受奖励。
被征拆人使用房票购买规定房源,房票价值不足以支付购房价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拆人自行支付;超过的部分可用于购买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兑换现金(原则上不能超过房票价值的10%)。
被征拆人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房票可获得现金奖励。集体土地的拆迁户:领取房票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1.2%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房票价值的0.6%给予奖励。
国有土地的拆迁户: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5%计算给予奖励;7至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的,按照周边新建商品房平均房价×被征收补偿面积×2.5%计算给予奖励。
《办法》还明确,被征拆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改换其他补偿安置方式。房票受让人逾期未使用房票的,房票使用期限延长6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不使用房票的,相关责任由房票受让人承担。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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